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月)安字[2022]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工矿仓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13组 | 1.3840 | 1.3840 | 1.2244 | 0.0000 | 0.0000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14组 | 3.4897 | 3.4897 | 2.2619 | 0.0000 | 0.0000 |
合计 | 4.8737 | 4.8737 | 3.4863 | 0.0000 | 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出(联系方式: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月)安字[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工矿仓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村委会 | 0.9152 | 0.0000 | 0.0000 | 0.9152 | 0.0000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12组 | 1.8836 | 0.8132 | 0.6966 | 1.0704 | 0.0000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13组 | 1.4977 | 1.4977 | 1.2807 | 0.0000 | 0.0000 |
月城镇秦皇村 | 月城镇秦皇村14组 | 2.1632 | 2.1632 | 2.036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6.4597 | 4.4741 | 4.0133 | 1.9856 | 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出(联系方式: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青)安字[202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江南大学(江阴校区)一期项目B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 4.0197 | 0.0000 | 0.0000 | 2.1758 | 1.8439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13组 | 0.0667 | 0.0667 | 0.0022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28组 | 0.0653 | 0.0653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29组 | 2.1603 | 2.1603 | 1.5682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1组 | 0.1814 | 0.1814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2组 | 3.2655 | 3.2655 | 2.5348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3组 | 2.4394 | 2.4394 | 1.8739 | 0.0000 | 0.0000 |
合计 | 12.1983 | 8.1786 | 5.9791 | 2.1758 | 1.8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澄政发[2020]97号)执行。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青阳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青阳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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