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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8 11:02:34 阅读:802次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江阴市工矿仓储用地征收集体房屋赔偿款标准明细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19号
2022年11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8737公顷(苏政地B[2021]4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13组 1.3840 1.3840 0 1.3840 1.2244 0.0000 0.0000
2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14组 3.4897 3.4897 0 3.4897 2.2619 0.0000 0.0000
合计 4.8737 4.8737 0 4.8737 3.4863 0.0000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20号
2022年11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4597公顷(苏政地B[2021]4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村委会 0.9152 0.9152 0 0.0000 0.0000 0.9152 0.0000
2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12组 1.8836 1.8836 0 0.8132 0.6966 1.0704 0.0000
3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13组 1.4977 1.4977 0 1.4977 1.2807 0.0000 0.0000
4 月城镇秦皇村 秦皇村14组 2.1632 2.1632 0 2.1632 2.0360 0.0000 0.0000
合计 6.4597 6.4597 0 4.4741 4.0133 1.9856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7号
 
2022年9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983公顷(苏政挂B[202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江南大学(江阴校区)一期项目B地块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3.9034 3.9034 0 0.0000 0.0000 2.0756 1.8278
2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13组 0.0667 0.0667 0 0.0667 0.0172 0.0000 0.0000
3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28组 0.0653 0.0653 0 0.0653 0.0100 0.0000 0.0000
4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29组 2.1605 2.1605 0 2.1605 1.0530 0.0000 0.0000
5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31组 0.1814 0.1814 0 0.1814 0.0965 0.0000 0.0000
6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32组 3.3816 3.3816 0 3.3816 1.4350 0.0000 0.0000
7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33组 2.4394 2.4394 0 2.4394 1.0256 0.0000 0.0000
合计 12.1983 12.1983 0 8.2949 3.6373 2.0756 1.8278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教育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18号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625公顷(苏政地B[2021]4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川气东送配套二期工程华能江阴燃机热电联产天然气支线项目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祝塘镇石堰村 石堰村6组 0.7886 0.7886 0 0.7886 0.7422 0.0000 0.0000
2 祝塘镇石堰村 石堰村13组 0.1627 0.1627 0 0.1627 0.0867 0.0000 0.0000
3 祝塘镇石堰村 石堰村4组 0.0112 0.0112 0 0.0112 0.0112 0.0000 0.0000
合计 0.9625 0.9625 0 0.9625 0.8401 0.0000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祝塘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12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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