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19号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13组 | 1.3840 | 1.3840 | 0 | 1.3840 | 1.2244 | 0.0000 | 0.0000 |
2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14组 | 3.4897 | 3.4897 | 0 | 3.4897 | 2.2619 | 0.0000 | 0.0000 |
合计 | 4.8737 | 4.8737 | 0 | 4.8737 | 3.4863 | 0.0000 | 0.0000 |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20号
一、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村委会 | 0.9152 | 0.9152 | 0 | 0.0000 | 0.0000 | 0.9152 | 0.0000 |
2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12组 | 1.8836 | 1.8836 | 0 | 0.8132 | 0.6966 | 1.0704 | 0.0000 |
3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13组 | 1.4977 | 1.4977 | 0 | 1.4977 | 1.2807 | 0.0000 | 0.0000 |
4 | 月城镇秦皇村 | 秦皇村14组 | 2.1632 | 2.1632 | 0 | 2.1632 | 2.036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6.4597 | 6.4597 | 0 | 4.4741 | 4.0133 | 1.9856 | 0.0000 |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7号
2022年9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1983公顷(苏政挂B[202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江南大学(江阴校区)一期项目B地块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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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 3.9034 | 3.9034 | 0 | 0.0000 | 0.0000 | 2.0756 | 1.8278 |
2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13组 | 0.0667 | 0.0667 | 0 | 0.0667 | 0.0172 | 0.0000 | 0.0000 |
3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28组 | 0.0653 | 0.0653 | 0 | 0.0653 | 0.0100 | 0.0000 | 0.0000 |
4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29组 | 2.1605 | 2.1605 | 0 | 2.1605 | 1.0530 | 0.0000 | 0.0000 |
5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1组 | 0.1814 | 0.1814 | 0 | 0.1814 | 0.0965 | 0.0000 | 0.0000 |
6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2组 | 3.3816 | 3.3816 | 0 | 3.3816 | 1.4350 | 0.0000 | 0.0000 |
7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33组 | 2.4394 | 2.4394 | 0 | 2.4394 | 1.0256 | 0.0000 | 0.0000 |
合计 | 12.1983 | 12.1983 | 0 | 8.2949 | 3.6373 | 2.0756 | 1.8278 |
用途为教育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2〕18号
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625公顷(苏政地B[2021]4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项目(地块)名称
川气东送配套二期工程华能江阴燃机热电联产天然气支线项目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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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祝塘镇石堰村 | 石堰村6组 | 0.7886 | 0.7886 | 0 | 0.7886 | 0.7422 | 0.0000 | 0.0000 |
2 | 祝塘镇石堰村 | 石堰村13组 | 0.1627 | 0.1627 | 0 | 0.1627 | 0.0867 | 0.0000 | 0.0000 |
3 | 祝塘镇石堰村 | 石堰村4组 | 0.0112 | 0.0112 | 0 | 0.0112 | 0.0112 | 0.0000 | 0.0000 |
合计 | 0.9625 | 0.9625 | 0 | 0.9625 | 0.8401 | 0.0000 | 0.0000 |
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祝塘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12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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