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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3 10:48:44 阅读:955次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扬州市城市建设征收厂房赔偿款标准明细

广陵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扬广征告字〔2022〕第5号
 
2022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7341公顷(苏自然资函【2022】 151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扬州市2019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7批次实施方案
二、 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安置人数
 
 
 
地块
名称
 
 
用地位置
地块面积(公顷)  
 
安置人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地块一 广陵经济开发区大众村村属 1.0898 0.2407 0.8491 0 6
 
 
 
 
 
 
 
 
 
 
地块二
广陵经济开发区宦桥村村属 0.79 0.0964 0.6721 0.0215 7
广陵经济开发区宦桥村河东组 0.4911 0.406 0.0851 0 6
广陵经济开发区宦桥村徐庄组 0.2152 0.2143 0.0009 0 17
广陵经济开发区龙泉村村属 0.1251 0.0001 0.125 0 0
广陵经济开发区龙泉村大二组 0.7236 0.2957 0.4279 0 5
广陵经济开发区龙泉村十井组 1.3747 0.8228 0.5519 0 27
广陵经济开发区万寿村南刘二组 0.4953 0.4533 0.042 0 8
广陵经济开发区万寿村南刘三组 0.9111 0.8233 0.0878 0 33
广陵经济开发区万寿村南刘四组 0.3619 0.1888 0.1731 0 18
广陵经济开发区万寿村南刘五组 0.1563 0.116 0.0403 0 8
合计 6.7341 3.6574 3.0552 0.0215 135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 号 ) 文
件执行。
四、 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
执行
五、 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
明材料,到所属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

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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