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2〕31号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茶塘经济联合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六、七、八经济合作社(共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6.1431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4291公顷(林地0.6374公顷、草地0.7917公顷)、建设用地4.7140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4.2705公顷(耕地1.0968公顷、林地0.9273公顷、草地1.5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7080公顷),建设用地1.872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2022年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16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8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剩余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本次共计安排留用地0.6434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地块外另行选址安排解决。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92.1465亩,社保费用收缴按市有关标准执行,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96.5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2年5月27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2〕12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炭步镇(茶塘村) | 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 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江智勇) |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2〕9 号
因项目勘测定界报告调整,芙蓉大道东二地块(二期)项目涉及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2430公顷。经核查,上述涉及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均在《公告》附图征地红线范围内。
现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一条调整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2430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0.2430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1708公顷(园地0.0045公顷、林地0.0098公顷、草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9公顷)、建设用地0.072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附件3)”
二、原《公告》中的第四条第二点调整为“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0.0243公顷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广州市花都区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安排解决。”第三点调整为“养老保障资金共7.81万元。”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补充公告附图等详见附件,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2〕29号)内容保持不变。
四、补充公告时间: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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