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第1号
)1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宜兴市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张渚镇茶亭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53.7495 |
建设用地 | 4.7583 |
未利用地 | 1.1438 |
用于基础设施用途的开发建设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宜兴市区 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 41.2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2.75万元/人
建设用地 82.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57.75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41.2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2.75万元/人
建设用地 82.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57.75万元/公顷
五、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 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七、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村委会,村委会进行汇总后5日内将
所有意见材料送交至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宜征地告〔2021)2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宜兴市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张渚镇东龙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47.9585 |
建设用地 | 3.2315 |
未利用地 | 3.5663 |
用于基础设施用途的开发建设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宜兴市区 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农 用 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 41.25万元/公顷 82.5万元/公顷 57.7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2.75万元/人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 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七、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村委会,村委会进行汇总后5日内将
所有意见材料送交至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宜征地告〔2021)3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宜兴市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张渚镇龙池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农用地 | 11.8052 |
建设用地 | 0.0073 |
未利用地 | 1.1798 |
用于基础设施用途的开发建设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宜兴市区 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农 用 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 41.25万元/公顷 82.5万元/公顷 57.7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2.75万元/人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七、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村委会,村委会进行汇总后5日内将
所有意见材料送交至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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