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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1 10:42:21 阅读:522次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强拆厂房赔偿费用是多少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涟征补安置〔202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 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涟拟征告(2021)3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集体所有土地0.7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6308公顷(含耕地 0.3254公顷)、建设用地0.123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 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涟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涟政发〔2020)84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2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 和标准为:水田、旱地1.6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  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 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满16周岁的安 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涟水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 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27日) 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目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 (邮寄)地址为: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大道22号;联系人:主安 国)。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 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过半数但涟水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涟水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 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27日 至2022年5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红 日大道22号;联系人:王安国)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涟征补安置〔2022〕补15号
因《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
然资办函(2022)411 号)文件的发布,要求征收土地报批地类启用三调数据成果,涟征补安置(2022) 35号采用的是“二调”数据成果,与三调数据发生一定的变化,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调整并公  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集体所有土地0.7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6318公顷(含耕地 0.4069公顷)、建设用地0.122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 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涟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涟政发〔2020〕84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2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 和标准为:水田、旱地1.6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
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 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满16周岁的安 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涟水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
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28日)
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 (邮寄)地址为: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大道22号;联系人:王安 国)。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 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过半数但涟水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涟水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 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28日
至2022年5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红 日大道22号;联系人:王安国)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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