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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1 10:37:10 阅读:1477次

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涟水县征地拆迁安置方能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涟征告〔2022〕32-1号
 
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98 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6064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凌庄村凌庄永权组、赵庄徐庄组。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单位
 
被征地
面积
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1 朱码街道凌庄村凌庄永权组 0.0052 0.0052 0.0045 0 0
2 朱码街道凌庄村赵庄徐庄组 4.5823 2.8779 2.3101 1.7044 0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 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
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2日。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涟征告〔2022〕32-2号
 
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98 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6064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凌庄村孙庄刘庄组。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序号
 
被征地单位
 
被征地
面积
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1 朱码街道凌庄村孙庄刘庄组 3.6231 3.6223 3.0773 0.0008 0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宙、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 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 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
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2日。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涟征告〔2022〕32-3号
 
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98 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6064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振丰村杨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序号
 
被征地单位
 
被征地
面积
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1 朱码街道振丰村杨庄组 3.3958 2.3947 2.2125 1.0011 0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宙、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 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 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
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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