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涟征告〔2022〕33-1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凌庄村孙庄刘庄组、振丰村杨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凌庄村孙庄刘庄组 | 0.5756 | 0.5756 | 0.5596 | 0 | 0 |
2 | 朱码街道振丰村杨庄组 | 1.2415 | 1.2415 | 1.1806 | 0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特此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公 告
涟征告〔2022〕33-2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 | 2.4688 | 1.9784 | 1.6866 | 0.4904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特此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公 告
涟征告〔2022〕33-3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凌庄村赵庄徐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凌庄村赵庄徐庄组 | 2.100 | 1.8287 | 1.5109 | 0.2713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特此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公 告
涟征告〔2022〕33-4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桃柳村黄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桃柳村黄庄组 | 3.1998 | 2.7354 | 2.3049 | 0.4644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特此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公 告
涟征告〔2022〕33-5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桃柳村黄庄组、杨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桃柳村黄庄组 | 0.6165 | 0.6165 | 0.5683 | 0 | 0 |
2 | 朱码街道桃柳村杨庄组 | 2.0502 | 2.0502 | 1.8750 | 0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特此公告。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公 告
涟征告〔2022〕33-6号
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地H〔2022〕10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7703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8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于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朱码街道桃柳村公路组 | 1.7766 | 1.6499 | 1.4594 | 0.1267 | 0 |
2 | 朱码街道桃柳村于庄组 | 1.7413 | 1.7410 | 1.5078 | 0.0003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0]84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