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2〕3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2〕3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广 拟征告字〔2022〕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典镇李典村前东组、前西组、小朱组、
朱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 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李典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 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 积 | 安置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小计 |
农用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
地 | 其 中 : 耕地 | ||||||||||
1 |
李典镇 李典村前西组 |
2.161 |
13891 |
1.0463 |
0.7719 |
0 |
13 |
120.9821 |
35.75 |
2.3542 |
159.0863 |
2 |
李典镇 李典村前东组 |
0.0006 |
0.0006 |
0.0006 |
0 |
0 |
0 |
0.0248 |
0 |
0.0013 |
0.0261 |
3 |
李典镇 李典村小朱组 |
0.0662 |
0.0615 |
0.0002 |
0.0047 |
0 |
1 |
29246 |
2.75 |
0.0005 |
5.6751 |
4 |
李典镇 李典村朱家组 |
0.7376 |
0.3644 |
0.3644 |
0.3732 |
0 |
3 |
45.8205 |
8.25 |
0.8199 |
54.8904 |
合计 |
2.9654 |
1.8156 |
1.4115 |
1.1498 |
0 |
17 |
169.752 |
46.75 |
3.1759 |
219.6779 |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 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 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21 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 然资源所,联系人:吴祥军办理补偿登 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
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广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安置〔2022〕3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扬广 拟征告字〔202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典镇李典村前东组、前西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 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李典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 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李典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 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 积 | 安置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小计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
农用 地 | 其 中 : 耕地 | ||||||||||
1 | 李典镇 李典村前东组 |
2.296 | 2.296 | 2.0343 | 0 | 0 | 27 | 94.71 | 7425 | 4.5772 | 173.5372 |
2 | 李典镇 李典村前西组 |
1.6832 | 1.6832 | 1.275 | 0 | 0 | 16 | 69.432 | 44 | 2.8688 | 1163008 |
合计 | 3.9792 | 3.9792 | 33093 | 0 | 0 | 43 | 164.142 | 118.25 | 7.446 | 289.838 |
六、 其他事项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 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 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1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
年9月21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9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 祥军)。以邮寄方式寄送 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广陵区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北洲自 然资源所,联系人:吴祥军办理补偿登 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
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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