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征补〔2022〕第48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 昆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 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千灯镇中节村农民集体,中节村二十组农民 集体,西横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吴桥村十六组农民集体,年沙 社区 (原年沙村二组农民集体) 范围内,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 附图 (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
二、土地现状
编号 |
乡镇村 (组) |
地类面积 (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含耕地 | |||||
1 | 千灯镇中节村农民集体 | 0.246 | |||
2 | 千灯镇中节村二十组农民集体 | 1.4776 | 0.0495 | 0.0545 | |
3 | 千灯镇西横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 社 | 0.9244 | 0.7902 | 0.433 | |
4 | 千灯镇吴桥村十六组农民集体 | 4.6813 | 4.5489 | 0.0078 |
5 | 千灯镇年沙社区 (原年沙村二组 农民集体) | 3.7773 | 3.244 | 0.0168 | |
合计 | 10.8606 | 8.6326 | 0.0791 | 0.67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 征收地块拟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 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 一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昆政发〔2020〕56号)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 昆 政办抄〔2020〕6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 〔2014〕93号 ) 规定的标准执行。
( 三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昆山市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 四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 (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按《昆山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2014〕93 号 )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 内,被征 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 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内, 向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 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9 日至2022年7月28 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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