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博征预公告〔2022〕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北起大海眼社区与淄川交界处,南至城西街道白虎山社区,项目走向途径村庄—大海眼社区—小海眼社区—白塔社区—小梁庄社区—大庄村—簸箕掌社区—赵庄社区—掩的村—小庄村—山泉社区—广场社区—白虎山社区。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社区、小海眼社区、白塔社区、小梁庄社区、簸箕掌社区、赵庄社区、掩的村、小庄村;城西街道办事处山泉社区、广场社区、白虎山社区;域城镇大庄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白塔镇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域城镇政府拟于2022 年6月4日至2022年12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7.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6.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博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博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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