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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1 10:29:00 阅读:1218次

强拆房屋新规定2022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盐(都)征补安置〔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 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盐(都) 拟征告〔2022〕3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一组、二 组、三组,兆泉居委会境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 村(居)组 农用地(公顷) 建设 用地
(公顷)
未利 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小计 其中:
耕地
潘黄街道办事处 1.7336 1.7336 0 0 1.7336
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 0.0389 0.0362 0.0061 0.0739 0.1189
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一组 0 0 0.0012 0 0.0012
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二组 0.0001 0.0001 0.0005 0 0.0006
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三组 1.1277 1.1277 0 0 1.1277
潘黄街道兆泉居委会 0.4155 0.3909 0.5632 0.0776 1.0563
合计 3.3158 3.2885 0.571 0.1515 4.0383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强拆房屋新规定2022年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盐城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 105号)、《盐城市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20]6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 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人。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现状调查为青菜,2400 元/亩。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 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现状调 查该项目地上附着物涉及树木、道路、下水涵管、水泥桥,具
体补偿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 J 4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为: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 标准为111617元/人,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 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本次征地共计安置人数111人。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盐城市盐都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 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 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 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 地址为: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用途管制科(地扯: 盐都区新都路616号;联系人:用途管制科 o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 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 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盐城 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将 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潘黄街 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 坝居委会杨东路1号;联系人:程荣生) 及潘黄街道办事处兆泉居委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 办事处兆泉居委会镇北路388号;联系人:王如斌)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 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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