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开区征补安置〔2022〕6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经开区征补安置〔2022〕6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 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开区拟征告〔20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 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区路与贡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华庄街道清舒社区(原桑南社区)河潭桥村民小组、太湖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1、拟征收华庄街道清舒社区(原桑南社区)河潭桥村民
小组集体所有土地 16.3076 公顷(244.61 亩),其中农用地 8.7117 公顷(130.67 亩),含耕地 7.3249 公顷(109.87 亩);建设用地 7.5959 公顷(113.94 亩)。
2、拟征收华庄街道太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 1.0954 公顷
(16.43 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 0.7696 公顷(11.54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本 公 告 在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华庄街道、华庄街道清舒社区(原桑南社区)、太湖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2 年 10 月 7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本 公 告 在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华庄街道、华庄街道清舒社区(原桑南社区)、太湖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2 年 10 月 7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
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华庄街道万新路 77 号 2 楼-3 楼(联系人:陆大伟邮编:214125)。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华庄街道万新路 77 号 2 楼-3 楼(联系人:陆大伟)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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