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藏马镇崖下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青黄征补公告〔2022〕24-68 号
根据黄岛区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拟征 收崖下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藏马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崖下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天工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 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崖下村土地,位于开城路南、5 号线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 0.0561 公顷,其中:
农用地 0.0561 公顷(旱地 0.0547 公顷、沟渠 0.0014 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修高速公路占用农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 74 号文公布的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
地位于 III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112.5 万元/公顷;其中: 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 90 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发〔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崖下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崖下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 1.5 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 1.2622 万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崖下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 5 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 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自然资发〔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崖下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崖下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 1.5 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 1.2622 万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崖下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 5 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 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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