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天嘉湖路交口 通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天嘉湖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杨濒 职务:区委副书记、区长
乙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丰收路交口 通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丰收路交口
开户银行:农行天津津沽路支行
账号:02030401040003216 法定代表人:胡斌 职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丙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道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御花园底商11-2 通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御花园底商11-2 电话:13602138199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咸水沽支行
账号:9020201008010000000648 法定代表人:孙宝权
身份证号:12011219690224131X 职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属于丙方的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津南区聚祥道(雅润路-二八 公路)工程项目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二八公路、南至耀华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雅润路、 北至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住宅用地。具体位置 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 征地面积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57782公顷(合8.66730 亩)。其中,农用地0.10046公顷(含耕地0.03118公顷)、 建设用地0.47736公顷。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天津 市人民政府2021年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 199.5万元/公顷(合13.3万元/亩)执行,共计115.275090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贰仟柴佰伍拾元玖角整)。
四' 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和使用
(-)甲方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 好征地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工作:一是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向丙方一次性拨付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由丙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二是组织乙方按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农村 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补偿费用。
(二)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 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乙方 会同丙方及相关权利人另行签订协议并负责实施。
(三)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四)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以及涉及 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由丙方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在征收土地批准后,依据有关规定,甲 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丙方确定 参保人员,甲方、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 土地交付
(-)丙方负责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 包经营权等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进行协 商。丙方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存在 争议,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理、补偿中发生纠纷的,均由 乙方会同丙方妥善解决。
(二)丙方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十日内无条 件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甲方,交回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并办理 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 约定履行义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七' 其他事项
本协议于力力年—月n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 章,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本协议题藐"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 方另行商定,但不得与本协议项违背,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办 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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