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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6 09:56:37 阅读:506次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价格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宿豫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2〕27号
 
 
2022年7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1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街 道集体土地3.4845公顷(其中农用地2.959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307批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陆集街道。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委会七组农用地2.9593公顷、建设用地0.5252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价格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 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 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 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7月 29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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