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3号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1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 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 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 其他补助费 (万元) |
小计(万元) | 安置人 数 | 备注 |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
悦来村16组 | 3.1658 | 3.1658 | 0.0000 | 0.0000 | 111.5945 | 5.2379 | 63.4500 | 0.0000 | 180.2824 | 27 | |
合计 | 3.1658 | 3.1658 | 0.0000 | 0.0000 | 111.5945 | 5.2379 | 63.4500 | 0.0000 | 180.2824 | 27 |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6组27 Ao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并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4号
-%拟征收土地目的
(一)土运和渎長M女童丁三MM.M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執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 43号),农用地4H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气:.美二W三乓大亍乓艾亍1爻予•美士云克参忌去号兰标准的0. 7倍执行。
袞EW玄灵妄潔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87号)相
关袞定,采或牡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5组24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并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居: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 o以二
零方三宇送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凳空*乓三= 书云意去圭、其瘴,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笑会注箜、注主註宣.-兰三MT 间内未送交旦M意土袞为无异议◎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地拟征〔2022) 25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15、1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 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 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 其他补助费 (万元) |
小计(万元) | 安置人 数 | 备注 |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
悦来村15组 | 1.9340 | 1.9215 | 0.0125 | 0.0000 | 68.1735 | 2.8529 | 44.6500 | 0.0000 | 115.6764 | 19 | |
悦来村16组 | 1.1955 | 1.1955 | 0.0000 | 0.0000 | 42.1414 | 2.1861 | 23.5000 | 0.0000 | 67.8275 | 10 | |
合计 | 3.1295 | 3.1170 | 0.0125 | 0.0000 | 110.3149 | 5.0390 | 68.1500 | 0.0000 | 183.5039 | 29 |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釆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15组19人,16组10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 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2〕第006号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 设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悦来镇悦来村4、5、6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 政发〔2020〕43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 35万 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的0.7倍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 1号)的
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 地总面 积(公 顷)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征收土地补偿费(万元) | 其他补助费 (万元) |
小计(万元) | 安置人 数 |
备注 |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
悦来村4组 | 0.0412 | 0.0381 | 0.0000 | 0.0031 | 1.4195 | 0.0351 | 0.0000 | 0.0000 | 1.4546 | 0 | |
悦来村5组 | 3.1767 | 3.0430 | 0.0000 | 0.1337 | 110.5648 | 4.8350 | 65.8000 | 0.0000 | 181.1998 | 28 | |
悦来村6组 | 1.0677 | 0.9872 | 0.0000 | 0.0805 | 36.7851 | 1.7745 | 23.5000 | 0.0000 | 62.0596 | 10 | |
合计 | 4.2856 | 4.0683 | 0.0000 | 0.2173 | 148.7694 | 6.6446 | 89.3000 | 0.0000 | 244.7140 | 38 |
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苏政发(2021) 87号)相 关规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第二、三年龄段(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 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23500元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被拟征地单位安置被征地 农民人数为:悦来镇悦来村4组0人、5组28人、6组10人。各被征地单位推荐评定相应的被 征地农民,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 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7 日)以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形式提出,送达(邮寄)地址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地址:海门区长江南路398号;联系人:王荣;邮编:226100)。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 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 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政府(地址:悦 来镇复兴街12号;联系人:陈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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