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邮征补告字〔2020〕44-1 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邮拟征告字〔2020〕44-1 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送桥镇官路社区韩庄组、胡万胡庄组、胡万万庄组、谈王谈庄组、谈王王庄组、中合兴合心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农田 南至:坑塘水面
西至:状元湖 北至:农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一) 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
2、建设用地 70.50 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2.35 万元/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3 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 |
地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 计 |
|||||
小计 |
其中:耕 地 |
||||||||||
1 |
官路社区韩 庄组 |
0.0226 |
0.0226 |
0.0176 |
0 |
0 |
1 |
0.7967 |
2.3500 |
0.0396 |
3.1863 |
2 |
官路社区胡万胡庄组 | 20.1783 |
16.6141 |
11.3309 |
2.6399 |
0.9243 |
101 |
817.3742 |
237.3500 |
25.4945 |
1080.2187 |
3 |
官路社区胡 万万庄组 |
20.8207 |
17.1476 |
10.7106 |
2.7996 |
0.8735 |
93 |
844.9319 |
218.5500 |
24.0989 |
1087.5808 |
4 |
官路社区谈王谈庄组 | 0.1624 |
0.1624 |
0.0455 |
0 |
0 |
1 |
5.7246 |
2.3500 |
0.1024 |
8.1770 |
5 |
官路社区谈 王王庄组 |
0.1922 |
0.1922 |
0.1694 |
0 |
0 |
2 |
6.7751 |
4.7000 |
0.3812 |
11.8563 |
6 |
官路社区中合兴合心组 | 2.0294 |
1.9436 |
1.0187 |
0.0858 |
0 |
14 |
74.5608 |
32.9000 |
2.2921 |
109.7529 |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关于印发<高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邮人社〔2018〕16 号)和<高邮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发〔2017〕298 号)文件执行。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邮征补告字〔2020〕44-2 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邮拟征告字〔2020〕44-2 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送桥镇神居山村新村组、绪庄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蔡家引排河 南至:沟渠
西至:农田 北至:状元湖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一) 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
2、建设用地 70.50 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2.35 万元/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3 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人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关于印发<高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邮人社〔2018〕16 号)和<高邮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发〔2017〕298 号)文件执行。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 |
地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 计 |
|||||
小计 | 其中: 耕地 |
||||||||||
1 | 神居山村 新村组 |
3.6304 | 2.8923 | 1.0572 | 0.7381 | 0 | 16 | 153.9896 | 37.6000 | 2.3787 | 193.9683 |
2 |
神居山村绪庄组 | 3.8571 |
3.8571 |
0.9033 |
0 |
0 |
28 |
135.9628 |
65.8000 |
2.0324 |
203.7952 |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邮征补告字〔2020〕44-3 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邮拟征告字〔2020〕44-3 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送桥镇肖祠村金庄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农田 南至:农田
西至:沟渠 北至:农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一) 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
2、建设用地 70.50 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2.35 万元/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3 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人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关于印发<高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邮人社〔2018〕16 号)和<高邮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发〔2017〕298 号)文件执行。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 |
地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 计 |
|||||
小计 | 其中: 耕地 |
||||||||||
1 | 肖祠村金 庄组 |
2.0777 | 1.5880 | 1.1080 | 0.4897 | 0 | 10 | 90.5009 | 23.5000 | 2.4930 | 116.4939 |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西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邮征补告字〔2020〕44-4 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邮拟征告字〔2020〕44-4 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菱塘回族乡高庙村朝阳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农田 南至:状元湖
西至:状元湖 北至:农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一) 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
2、建设用地 70.50 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2.35 万元/人。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3 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 |
地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 计 |
|||||
小计 | 其中: 耕地 |
||||||||||
1 | 高庙村 朝阳组 |
10.0124 | 9.8755 | 6.1032 | 0.1369 | 67 | 357.7628 | 157.45 | 13.7322 | 528.9450 |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 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 30 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高邮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湖菱塘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至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菱塘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