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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10:39:13 阅读:4107次

如东县虹桥村2022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0个村!最新工业用地征收农村房屋赔偿金标准出炉

如东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拟征字〔2022〕第22106号
掘港街道虹桥村及有关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你街道虹桥村范 围内集体土地约2. 5214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成片开发(防护绿地、一类工业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的范围:掘港街道虹桥村18(附勘测宗界图)
  • 拟征收土地的工作时序:
自2022年5月10日起,根据县政府东政规〔2021〕2号文件规定,镇(区、街道)人民政 府组织开展以下征地前期工作:
  • 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调查确认。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 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章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 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
  •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依法确定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
  • 落实有关费用。
6.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四. 公告时间: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4日。
五. 公告后,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
  •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公布的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 发〔2014J4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按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 安置方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特此公告。




如东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拟征告〔2022〕第22166号
岔河镇兴河村及有关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你镇兴河村6组、 7组、8组范围内集体土地约10. 978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成片开发(二类工业用地)
  • 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岔河镇兴河村6组、7组、8组、村集体(附勘测定界图)
  • 拟征收土地的工作时序:
自2022年6月14日起,根据县政府东政规〔2021〕2号文件规定,镇(区、街道)人民政 府组织开展以下征地前期工作:
  • 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调查确认。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 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章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 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
  •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确定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
  • 落实有关费用。
6.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 公告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8日。
五. 公告后,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
  •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公布的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 发〔2014〕4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按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 安置方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 87号),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如东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拟征字〔2020〕第155号
洋口镇新坝村及有关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你镇新坝村12组 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 368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公用设施建设
二、 拟征收土地的范围:洋口镇新坝村12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拟征收土地的工作时序:
自2020年11月11日起,根据县政府东政规[2020J2号文件规定,镇(区、街道)人民政 府组织开展以下征地前期工作:
1、 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调查确认。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 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章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 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
2、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 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依法确定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
5、 落实有关费用。
6、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四、 公告时间: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7日。
五、 公告后,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
1、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公布的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在我 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若我县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高于省政府公布我县最 低标准的,按照新标准签订补充协议。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 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14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含 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按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2, 安置方式:根据省政府93号令,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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