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杨柳青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2〕第19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2〕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杨柳青镇集体土地0.33881公顷(合5.0821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关于天津西青东咀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津西审投许可〔2019〕71号),开发用途为天津西青东咀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拾贰街村,南至拾贰街村,西至拾贰街村,北至吉庆里。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0.33881 | 5.08215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33881 | 5.08215 |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2农村,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104.69229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2年10月3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邮编:300380、联系人:资源保护管制科)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贰街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2〕第20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西青区〔2022〕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杨柳青拾贰街村集体土地0.21032公顷(合3.1548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关于天津西青东咀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津西审投许可〔2019〕71号),开发用途为天津西青东咀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拾贰街村,南至拾贰街村,西至拾贰街村,北至吉庆里。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0.21032 | 3.1548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21032 | 3.1548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309万元/公顷,计64.98888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物为:电线杆5根,权属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杨树2棵、柳树2棵,权属为拾贰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围墙17米,绿化带黄杨子2平方米,权属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经与以上权利人确认,不涉及地上物补偿费。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2年10月3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邮编:300380、联系人:资源保护管制科)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杨柳青镇拾贰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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