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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7 10:23:11 阅读:1014次

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房屋拆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昆征补〔2022〕第47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 昆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 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千灯镇农民集体,河东街社区 (原善浦村五 组农民集体) ,中节村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农民集体,西横村 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吴桥村十一组农民集体范围内,土地现状和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
二、土地现状
 
编号
 
乡镇村 (组)
地类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含耕地
1 千灯镇农民集体     0.0684  
2 千灯镇河东街社区(原善浦村五组
农民集体)
3. 1287 3. 1287 0. 1702  
3 千灯镇中节村十二组农民集体 0.4538 0.427 0.0507  
4 千灯镇中节村十三组农民集体 1.061 0.9458    
5 千灯镇中节村十一组农民集体 1.7288 1.4678 0.7791  
6 千灯镇西横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 社 0.5892 0.493 0.0023  
7 千灯镇吴桥村十一组农民集体 1.9995 0.4248   0.0071
  合计 8.961 6.8871 1.0707 0.0071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 征收地块拟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 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 一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昆政发〔2020〕56号)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  ( 昆 政办抄〔2020〕6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 〔2014〕93号 ) 规定的标准执行。
( 三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昆山市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 四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 (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按《昆山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昆办发〔2014〕93 号 )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 内,被征 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 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内, 向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 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8 日至2022年7月27 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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