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 四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八组、王圣九组、王圣十二组、
王圣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单位:公顷) | ||||||
拟被征(用) 地单位 |
权属 类别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 | 组集体 | 0.0294 | 0.0294 | |||
斜桥镇丹华村马二组 | 组集体 | 0.2257 | 0.2257 | |||
斜桥镇丹华村丹华四组 | 组集体 | 1.2211 | 1.2211 | |||
斜桥镇丹华村尤家组 | 组集体 | 2.0324 | 2.0324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一组 | 组集体 | 0.4525 | 0.4525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八组 | 组集体 | 0.3977 | 0.3977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九组 | 组集体 | 0.4637 | 0.4637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十二组 | 组集体 | 0.2787 | 0.2787 | |||
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十三组 | 组集体 | 0.394 | 0.394 | |||
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合计 | 5.4952 | 5.4952 |
三、 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农村占地赔偿多少钱一亩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 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 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的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对象和社会保
障问题。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
25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5日)提出。提交地址为:靖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 凌凯)。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
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的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对象和社会保
障问题。
六、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
25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5日)提出。提交地址为:靖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 凌凯)。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
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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