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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3 10:40:07 阅读:863次

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强制征收耕地一亩赔偿金标准明细

昆征补〔2022〕第1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等有关规定,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 昆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 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千灯镇庄巷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范围
内,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 为准) 。
二、土地现状
 
 
编号
 
乡镇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含耕地
 
1
千灯镇庄巷村农地股份 专业合作社     3.7315  
合计     3.7315  
三、征收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地块拟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 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昆政发〔2020〕56号)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 政办抄〔2020〕6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 〔2014〕93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 《昆山市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按 《昆山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 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 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 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 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3 日至2022年5月2 日,持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千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 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昆征补〔2022〕第44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等有关规定,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 昆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 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巴城镇红杨河村四组范围内,土地现状和四 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
二、土地现状
 
 
编号
 
乡镇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含耕地
1 巴城镇红杨河村四组     2.351  
合计     2.351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 征收地块拟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 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昆政发〔2020〕56号) 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 政办抄〔2020〕6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 〔2014〕93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 《昆山市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 号) 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六、有关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 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 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城分 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3 日至2022年7月22日,持不动产 权属证明材料至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城分局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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