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府告〔202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黄桥街道方浜村村集体、方浜村七组范围 内,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
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含耕地 | |||||
01 |
黄桥街道方浜村村集体 | 0.4018 | 2.7061 | ||
黄桥街道方浜村七组 | 0.3261 | / | |||
合计 | 0.7279 | / | 2.7061 | /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成片开发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规定的标准执
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州市相 城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政发 〔2007〕60号)、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相政办〔2008〕1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政发〔2009〕52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执行。 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批次所涉农民已全部安置到位,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规定的标准执
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 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州市相 城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政发 〔2007〕60号)、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相政办〔2008〕1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政发〔2009〕52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执行。 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批次所涉农民已全部安置到位,
已全部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六、 有关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 可以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黄桥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
局黄桥所书面提出。
3、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黄桥 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
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