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文征补公告〔2022〕21号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文登营镇乔家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文登营镇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乔家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2拟用于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乔家庄村土地,位于乔家庄村东北,总面积14.6934公顷,其中:农用地14.3457公顷(耕地11.3013公顷、乔木林地0.0434公顷、农村道路0.1924公顷、田坎1.6738公顷、其他草地1.1348公顷)、建设用地0.3477公顷(工业用地0.0237公顷、农村宅基地0.32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威海市文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补偿标准的0.8倍执行)。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文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乔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文登营镇政府和乔家庄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乔家庄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文登区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30.6015万元。由文登营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乔家庄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文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文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文登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文征补公告〔2022〕20号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开发区柳家庄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柳家庄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地块3拟用于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上述两个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柳家庄社区土地,位于柳家庄社区西南,总面积4.1712公顷,其中:农用地2.4718公顷(旱地2.3767公顷、其它林地0.0371公顷、田坎0.058公顷);建设用地1.6994公顷(工业用地0.017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6686公顷、公路用地0.013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威海市文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补偿标准的0.8倍执行)。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文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柳家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柳家庄社区居委会征得居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柳家庄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文登区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93.852万元。由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柳家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文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社区和居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文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文登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文征补公告〔2022〕22号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文登营镇沙河子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文登营镇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沙河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2拟用于年产20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6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沙河子村土地,位于沙河子村西南,总面积12.009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0.0251公顷、乔木林地0.2506公顷、其它林地0.2488公顷、田坎1.484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威海市文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补偿标准的0.8倍执行)。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文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沙河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文登营镇政府和沙河子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沙河子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文登区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70.2093万元。由文登营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沙河子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文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文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文登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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