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征预公告〔2022〕63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峄城区曹庄路西侧,民主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2 范围:峄城区曹庄路西侧,邵楼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3 范围:峄城区曹庄路东侧,民主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4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西侧,民主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5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西侧,民主路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邵楼社区。
地块 6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东侧,民主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7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东侧,民主路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邵楼社区。
地块 8 范围:峄城区魁星路西侧,福兴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国家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
地块 1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2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3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4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5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6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7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8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 2022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3 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 5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西侧,民主路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邵楼社区。
地块 6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东侧,民主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邵楼社区。
地块 7 范围:峄城区丁桥路东侧,民主路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邵楼社区。
地块 8 范围:峄城区魁星路西侧,福兴路北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城区坛山街道南关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国家征收土地多少钱一亩
地块 1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2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3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4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5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6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7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地块 8 拟用于峄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 2022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3 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坛山街道拟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 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 个区片,枣庄市市区第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7.7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 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
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坛山街道拟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 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批复的枣庄市峄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 个区片,枣庄市市区第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7.7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 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
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市峄城区人民 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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