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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0 10:55:16 阅读:543次

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城市道路占地征收集体土地赔偿价格新标准

(宝坻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宝坻区征告字〔2022〕76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坻区征告字〔2022〕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朝霞街道岳家庵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一期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2022﹞065号),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津市宝坻区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位于朝霞街道岳家庵村的土地(位置详见征收宗地界址图)面积约0.09469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2年9月14日,由朝霞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9月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宝坻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宝坻区征告字〔2022〕75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坻区征告字〔2022〕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朝霞街道杨庄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一期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2022﹞065号),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津市宝坻区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位于朝霞街道杨庄村的土地(位置详见征收宗地界址图)面积约0.15796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2年9月14日,由朝霞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9月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宝坻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宝坻区征告字〔2022〕74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坻区征告字〔2022〕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朝霞街道杜庄子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一期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2022﹞065号),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津市宝坻区横四路(西环北路-开元路)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位于朝霞街道杜庄子村的土地(位置详见征收宗地界址图)面积约1.03651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2年9月14日,由朝霞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9月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宝坻区)征收土地预公告(宝坻区征告字〔2022〕88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宝坻区征告字〔2022〕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朝霞街道高家庄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环西路(新仓路-西环路)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2021】032号,拟征收土地用于北环西路(新仓路-西环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位于朝霞街道高家庄村的土地(位置详见征收宗地界址图)面积约1.35492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2022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拟于2022年9月13日,由朝霞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25日至9月8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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