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关于东丽区2022年第三批土地征收的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8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东丽区2022年第三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2]112号)批准征收土地1.42342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雪莲路(崂山道-成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
3、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北起崂山道、南至成林道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万新街北程林村集体土地1.42342公顷(合21.3513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1.42342 | 21.3513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42342 | 21.35130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08.00万元/公顷,计580.7553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农村征地补偿举报电话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村集体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津南区)咸水沽镇二道桥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2022〕025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2〕第025号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道桥村集体土地0.57782公顷。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区聚祥道(雅润路-二八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用于津南区聚祥道(雅润路-二八公路)工程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二八公路、南至耀华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雅润路、北至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镇住宅用地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3118 | 0.4677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6928 | 1.03920 |
建设用地 | 0.47736 | 7.1604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57782 | 8.66730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99.5万元/公顷,计115.27509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及相关权利人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变压器1个、电杆5个,权利人为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经权利人确认此次征地不涉及补偿;交通信号灯杆1个、电子警察1个,权利人为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经权利人确认此次征地不涉及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8人,其中劳动力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咸水沽镇二道桥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需社保安置人数0人。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农村征地补偿举报电话,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2年9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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