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政征告字〔2022〕28号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2〕政国土挂字第11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月12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1年第三十八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清水潭资管会、新祝资管会、龙塘资管会。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13.3282公顷,其中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清水潭资管会6.2842公顷、新祝资管会3.0278公顷、龙塘资管会4.0162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徐国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国土挂字第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政征告字〔2022〕29号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1〕政国土字第1366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1年第五十六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杨树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15.6099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徐国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政国土字第136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政征告字〔2022〕30号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2〕政国土字第557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4月23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1年第五十九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被征地单位: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新祝社区居民委员会、杨树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11.2881公顷,其中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新祝社区居民委员会5.2206公顷、杨树社区居民委员会6.0675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徐国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国土字第55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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