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2〕20号
2022年5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114公顷(苏政地〔2022〕3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鸿声南路西延段(通锡高速至鸿山路)道路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鸿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114公顷,其中农用地1.4598公顷(含耕地1.2080公顷)、建设用地0.0194公顷、未利用地0.0322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鸿声南路西延段(通锡高速至鸿山路)。(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表述为:按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鸿山管理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2〕22号
2022年5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7622公顷(苏政地〔2022〕3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振兴二路(鸿声南路至纬五路)道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鸿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7622公顷,其中农用地0.7142公顷(含耕地0.6287公顷)、建设用地0.0458公顷、未利用地0.0022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振兴二路(鸿声南路至纬五路)。(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表述为:按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鸿山管理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2〕21号
2022年5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331公顷(苏政地〔2022〕4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鸿运路北延(现状鸿运路至无锡市鸿利焊管有限公司)道路新建工程。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鸿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4666公顷,其中农用地1.2632公顷(含耕地0.8238公顷)、建设用地0.0038公顷、未利用地0.1996公顷;马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集体土地0.166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1公顷(含耕地0.0421公顷)、建设用地0.0994公顷、未利用地0.0250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鸿运路北延(现状鸿运路至无锡市鸿利焊管有限公司)。(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前表述为:按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鸿山管理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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