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2〕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收回)容桂街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国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9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2〕101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容桂街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四、本次征收(收回)容桂街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3.1520公顷作为容桂街道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收回)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2.6471公顷作为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收回)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3.1520公顷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9.76万元/亩实施补偿,征收(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2.6471公顷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11.54万元/亩实施补偿,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容桂管理所、陈村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收回)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3.1520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4728公顷,采用折算货币方式,按66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合计468.072万元已全部兑现;本次征收(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2.6471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3971公顷,已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7〕96号批文确定的土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3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容桂街道办事处、陈村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2〕101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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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9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2〕101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容桂街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容桂街红星股份 合作经济社 |
0.5067 | 0.2452 | 1.5647 | 0.1357 | 2.4523 | 0.6709 | 0.0288 | 3.1520 |
陈村镇赤花股份 合作经济社 |
0 | 1.3112 | 1.3275 | 0.0057 | 2.6444 | 0.0027 | 0 | 2.6471 |
合计 | 0.5067 | 1.5564 | 2.8922 | 0.1414 | 5.0967 | 0.6736 | 0.0288 | 5.7991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收回)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3.1520公顷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9.76万元/亩实施补偿,征收(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2.6471公顷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11.54万元/亩实施补偿,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容桂管理所、陈村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收回)红星股份合作经济社3.1520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4728公顷,采用折算货币方式,按66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合计468.072万元已全部兑现;本次征收(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2.6471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3971公顷,已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7〕96号批文确定的土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3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容桂街道办事处、陈村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8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2〕101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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