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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3 11:31:15 阅读:2948次

南沙区万顷沙镇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 涉及6个村!最新道路占地征收农用地赔偿价格标准出炉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面积共11.8842公顷,其中农用地11.5773公顷(耕地6.5878公顷、园地1.5738公顷、其他农用地3.4157公顷),建设用地0.2523公顷,未利用地0.0546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二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面积共2.3949公顷,其中农用地2.0755公顷(耕地0.4118公顷、园地0.7966公顷、其他农用地0.8671公顷),建设用地0.2823公顷,未利用地0.0371公顷。上述拟征收土地均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177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286.7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条款的书面意见书向我区反馈意见。
  六、若本次拟征收土地中部分土地历史上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由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实施工作中做好衔接工作。
  七、公告公示时间
  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5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2〕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九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02号)],将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沙尾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279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沙尾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沙尾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2791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12.3801公顷(耕地6.4265公顷、园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3.9536公顷)、建设用地1.8741公顷、未利用地0.024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3.6528公顷(耕地6.9996公顷、园地2.3704公顷、其他农用地4.2828公顷)、建设用地0.5346公顷、未利用地0.0917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2年5月30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沙尾二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万顷沙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郭先生)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陈先生)。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九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0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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