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39号
雄州街道龙虎营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雄州街道六瓜公路以东、骁骑路以南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初审意见》(工[2021]12号),本地块拟用于雄州街道六瓜公路以东、骁骑路以南地块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雄州街道龙虎营社区汪庄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4.2583公顷,其中农用地2.7036公顷(其中耕地1.7231公顷)、建设用地1.554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龙虎营社区汪庄组 | 4.2583 | 一级 | 142.5 | 606.80775 | |
说明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龙虎营社区汪庄组 | 39 |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年龄段 | 人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2.75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
雄州街道(含龙虎营社区汪庄组) | 4.2583 | 40.5 | 172.46115 |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125号
雄州街道砂子沟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六合区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以南、沿河路以西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六合区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以南、沿河路以西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本地块拟用于六合区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以南、沿河路以西地块建设项目,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雄州街道砂子沟社区陈巷组、邹家湾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9.3028公顷,其中农用地3.8758公顷(其中耕地0.7418公顷)、建设用地1.3584公顷、未利用地4.0686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砂子沟社区陈巷组 | 5.7415 | 一级 | 142.5 | 818.16375 | |
砂子沟社区邹家湾组 | 3.5613 | 一级 | 142.5 | 507.48525 | |
说明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砂子沟社区陈巷组 | 53 |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砂子沟社区邹家湾组 | 33 |
年龄段 | 人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2.75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
雄州街道(含砂子沟社区陈巷组、邹家湾组) | 9.3028 | 40.5 | 376.7634 |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33号
横梁街道石庙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横梁街道HLGY2020-01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初审意见》(工[2020]10号),本地块拟用于横梁街道HLGY2020-01地块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横梁街道石庙社区周东组、周西组、小东吴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1.9571公顷,其中农用地1.950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6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石庙社区周东组 | 0.492 | 二级 | 108.75 | 53.5050 | |
石庙社区周西组 | 0.9731 | 二级 | 108.75 | 105.824625 | |
石庙社区小东吴组 | 0.492 | 二级 | 108.75 | 53.5050 | |
说明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石庙社区周东组 | 3 |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石庙社区周西组 | 6 | |
石庙社区小东吴组 | 3 |
年龄段 | 人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2.75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
横梁街道 (含横梁街道石庙社区周东组、周西组、小东吴组) |
1.9571 | 40.5 | 79.26255 |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37号
马鞍街道尖山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马鞍街道MAGY2020-02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初审意见》(工[2020]7号),本地块拟用于马鞍街道MAGY2020-02地块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马鞍街道尖山村百箩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征收范围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1.1864公顷,其中农用地1.118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554公顷、未利用地0.0128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尖山村百罗组 | 1.1864 | 二级 | 108.75 | 129.021 | |
说明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尖山村百罗组 | 7 |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年龄段 | 人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2.75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
马鞍街道 (含马鞍街道尖山村百罗组) |
1.1864 | 40.5 | 48.0492 |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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