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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2 14:51:41 阅读:1566次

国家占地2022赔偿标准 南京市青苗、附着物补偿明细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47号
 
龙池街道李姚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六合经济开发区纬七路以东、纬五路以南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初审意见》(工[2021]20号),本地块拟用于六合经济开发区纬七路以东、纬五路以南地块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龙池街道李姚社区郭上组、李姚社区小郑组、李姚社区郭中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8.5571公顷,其中农用地5.4447公顷(其中耕地3.8952公顷)、建设用地3.0619公顷、未利用地0.050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李姚社区小郑组 0.2213 一级 142.5 31.53525
李姚社区郭上组 7.7942 一级 142.5 1110.6735
李姚社区郭中组 0.5416 一级 142.5 77.178
说明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李姚社区小郑组 2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李姚社区郭上组 73
李姚社区郭中组 5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人员   2.75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说明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龙池街道(含李姚社区郭中组、郭上组、小郑组) 8.5571 40.5 346.56255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112号
 
雄州街道高余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雄州街道马营8号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雄州街道马营8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本地块拟用于雄州街道马营8号地块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雄州街道高余社区东三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0.0681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68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国家占地2022赔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高余社区东三组 0.0681 一级 142.5 9.70425
说明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高余社区东三组 0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人员   2.75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说明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雄州街道(含高余社区东三组) 0.0681 40.5 2.75805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1〕120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46号
 
龙池街道毛许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六合经济开发区六新路加油站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联合申请出具六合经济开发区六新路加油站项目土地征转范围红线的复函》,本地块拟用于六合经济开发区六新路加油站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龙池街道毛许社区山东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0.44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555公顷(其中耕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294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国家占地2022赔偿标准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毛许社区山东组 0.4499 一级 142.5 64.11075
说明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毛许社区山东组 4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人员   2.75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说明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龙池街道(含毛许社区山东组) 0.4499 40.5 18.22095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0〕96 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六合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六)征安补公告〔2021〕111号
 
雄州街道山北社区、高余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雄州街道马营6号地块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雄州街道马营6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本地块拟用于雄州街道马营6号地块项目建设,该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雄州街道山北社区村集体、高余社区东二组、东三组(土地位置四至予以描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拟征收你街道土地0.14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58公顷(其中耕地0.0658公顷)、建设用地0.07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20〕82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高余社区东三组 0.0701 一级 142.5 9.98925
山北社区村集体 0.0094 一级 142.5 1.3395
高余社区东二组 0.0633 一级 142.5 9.02025
说明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高余社区东三组 0 依据六政发〔2020〕82号等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山北社区村集体 0
高余社区东二组 0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人员   2.75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说明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六政发〔2020〕82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
综合补偿费
(万元)
  雄州街道(含山北社区村集体、高余社区东二组、东三组) 0.1428 40.5 5.7834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六规划资源〔2021〕1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1〕120号)(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社区(村)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社区(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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