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街道澄南村住宅用地5.0191公顷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
澄征地(澄)预字[2022]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住宅项目(花山路东地块)
二、征收范围
东至澄南路、南至塘前路、西至花山路、北至空地、住宅(详见附图),涉及澄江街道澄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5.0191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调查工作,并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澄征地(澄)预字[2022]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道路用地(花山路东地块)
二、征收范围
东至空地、南至塘前路、西至花山路、北至空地、住宅(详见附图),涉及澄江街道澄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0.6114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调查工作,并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时间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澄征地(月)预字[2022]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交通装备智造产业园升级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道路、南至月城东路、西至厂房、北至厂房(详见附图),涉及月城镇镇政府,土地面积2.4323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18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调查工作,并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18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澄拟征告〔20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江阴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闸街道花果村,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公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27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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