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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 16:02:45 阅读:769次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养鱼场被征拆能获取多少补偿金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2〕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收回)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国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4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2〕90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地类 合计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园地 养殖
水面
其他
农用地
小计
陈村镇勒竹股份
合作经济社
2.5841 8.1182 3.0206 0.2172 13.9401     13.9401
 
四、本次征收(收回)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13.9401公顷作为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不分地类统一按25.61万元/亩(含11.54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施补偿,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陈村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收回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13.9401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2.091公顷,留用地指标采取置换物业的方式兑现,置换的物业面积为8364.06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物业。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11月29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陈村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13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2〕9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收回)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2〕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收回)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国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4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2〕88号。
二、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地类 合计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园地 养殖
水面
其他
农用地
小计
陈村镇赤花股份
合作经济社
  4.9082 0.5515   5.4597 0.0336   5.4933
 
四、本次征收(收回)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5.4933公顷作为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按11.54万元/亩实施补偿,已足额预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陈村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元/亩。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收回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5.4933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0.824公顷,已在佛国土资顺用地〔2007〕96号批文确定的土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11月29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陈村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13日(10个工作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2〕8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顺征启公告〔2022〕30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均安镇矶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涉及矶头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0.4800公顷(折合7.2亩,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征收土地位置图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按规划作为均安镇某项目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委托均安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航拍相片、列明现状地物清单等方式确认土地现状情况,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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