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政通〔2022〕57号
浦北县南流江石埇镇右岸段防洪治理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4.18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县南流江石埇镇右岸段防洪治理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位于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南流江边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茅斜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498公顷,其中旱地0.3716公顷,竹林地0.6473公顷,农村宅基地0.0309公顷。
(二)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水井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463公顷,其中竹林地0.6420公顷,其它草地0.0663公顷,农村宅基地0.0380公顷。
(三)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石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3923公顷,其中旱地0.1998公顷,果园0.0354公顷,乔木林地0.0205公顷,竹林地0.1366公顷。
(四)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石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031公顷,其中旱地0.1554公顷,果园0.0674公顷,乔木林地0.0944公顷,竹林地0.3859公顷。
(五)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石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749公顷,其中旱地0.0306公顷,乔木林地0.2116公顷,竹林地0.0088公顷,农村宅基地0.0239公顷。
(六)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闸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106公顷,其中旱地0.1875公顷,乔木林地0.0505公顷,竹林地0.1491公顷,其他草地0.0235公顷。
(七)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新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664公顷,其中旱地0.0096公顷,乔木林地0.1568公顷。
(八)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101公顷,其中旱地0.0125公顷,乔木林地0.1976公顷。
(九)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禾堂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317公顷,其中旱地0.0001公顷,乔木林地0.2316公顷。
(十)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鸭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十一)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坡心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1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浦北县南流江石埇镇右岸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五)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石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749公顷,其中旱地0.0306公顷,乔木林地0.2116公顷,竹林地0.0088公顷,农村宅基地0.0239公顷。
(六)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闸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106公顷,其中旱地0.1875公顷,乔木林地0.0505公顷,竹林地0.1491公顷,其他草地0.0235公顷。
(七)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新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664公顷,其中旱地0.0096公顷,乔木林地0.1568公顷。
(八)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101公顷,其中旱地0.0125公顷,乔木林地0.1976公顷。
(九)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禾堂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2317公顷,其中旱地0.0001公顷,乔木林地0.2316公顷。
(十)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鸭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十一)石埇镇石埇村民委员会坡心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1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浦北县南流江石埇镇右岸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四区片(石埇镇) | 农用地 | 旱地 | 0.9671 | 51.75 |
果园 | 0.1028 | |||
乔木林地 | 0.9630 | |||
竹林地 | 1.9697 | |||
其它草地 | 0.0921 | |||
未利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0.0928 | 20.7 |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或浦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委(社区)、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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