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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16:32:30 阅读:1842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 南通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通州[2020] 1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 补偿登记作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2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U36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并逐步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 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地类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农 用 地 耕地 水田 19000 19000
旱地 19000 19000
菜地    
园it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9000 19000
建设用地 19000 19000
未利用地 10000  
 
(二)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U36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万元)
序号 被征地所有权单位 征收土地面 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 拟安置农
业人口数
合计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1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四组(地块01) 7. 4750 519. 5221 213. 0376 8. 1845 157
2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五组(地块01) 5. 7933 402. 0140 165. 1092 5. 1048 122
3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六组(地块01) 0. 2515 15. 2389 7. 1678 0. 4711 4
4 川姜镇磨框镇村二十三组(地块01) 4. 9915 360. 2657 142. 2578 5. 2079 112
5 川姜镇义成村三组(地块01) 0. 4261 29. 2439 12. 1439   9
6 川姜镇义成村四组(地块01) 0. 4692 32. 5426 13. 3723 0. 1703 10
7 川姜镇义成村十二组(地块01) 1.5520 102. 3010 44. 2321 1.0689 30
8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一组(地块02) 2.0451 155.5225 58. 2854 4. 1371 49
9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二组(地块02) 2. 0233 154. 4395 57. 6641 3. 6754 49
10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三组(地块02) 3. 9033 238.9146 111.2442 7. 9704 63
 
四、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 号)及通州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相关办法执行。
五、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提出。
六、 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 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 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需申请协调的,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管 洋洋。
八、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0]年(通州)1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2批次18挂) 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 4493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8.930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2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面积
1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四组(地块01) 7. 4750
2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五组(地块01) 5. 7933
3 川姜镇磨框镇村十六组(地块01) 0. 2515
4 川姜镇磨框镇村二十三组(地块01) 4. 9915
5 川姜镇义成村三组(地块01) 0. 4261
6 川姜镇义成村四组(地块01) 0. 4692
7 川姜镇义成村十二组(地块01) 1. 5520
8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一组(地块02) 2. 0451
9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二组(地块02) 2. 0233
10 川姜镇姜灶社区十三组(地块02) 3. 9033
—-、 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 [2011] 36号)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 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 政发[2015] 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2020 122日至202029日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时间为2020 210日,请互相转告。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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