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字〔2020〕第4号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
被征地村组 | 拟征面积 (亩) |
地类 | ||||||
农用地 | 其中 | 建设用 地 | 未利用 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它农用地 |
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湖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提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本公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标准 有争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在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字〔2020〕第3号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
被征地村组 | 拟征面积 (亩) |
地类 | ||||||
农用地 | 其中 | 建设用 地 | 未利用 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它农用地 | |||||
芦沟镇芦北村六组 | 40. 05 | 39. 135 | 37.8795 | 0 | 0 | 1. 2555 | 0 | 0. 915 |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 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1) 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0000元/亩、建设用地20000元/亩、未利用地14000元/亩;
(2)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20000元/人;
(3) 青苗补偿费:耕地1000元/亩;
⑷水利设施补偿费:耕地1000元/亩。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其他附着物以房屋拆迁部门调查登记数据为准,并按有关现行 拆迁补偿规定支付给实物所有权单位(个人)。
(二)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业人员严格按照省政府93号令进行安置,16周岁以下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16周岁以上纳入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已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组(地块),仍然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村组 | 拟征面积 (亩) |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万元) | 应安置农 业人口数 (人)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水利设施 补偿费 | |||||
农用地 补偿费 | 建设用地 补偿费 | 未利用地 补偿费 | |||||||
芦沟镇芦北村六组 | 40. 05 | 117. 127 | 78. 27 | 0 | 1. 281 | 30 | 3. 788 | 3. 788 | 15 |
四' 补偿登记
拟征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 有效权源证件到属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我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 地上附着物、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湖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提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本公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标准 有争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在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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