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征补〔2021〕第039号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海门街道秀山村31组、32组、33组。
三、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法》(省政府93号 令)、《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20) 43号)、《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海政规(2014) 1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4.7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 35万元/亩、安置 补助费2. 35万元/人),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农用 地标准的0. 7倍执行。
2、青苗补偿费:耕地1300元/亩。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土地补偿、安置人数及费用:
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每个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为108559元(含安置补助费);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 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障,也可选择参照二、三年龄段建立个人分账户。本次征地安置人员数为: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2021) 98号,秀山村32、33组已整组安置进保, 故本次不再进行人员安置;海门街道秀山村31组己列入整组“回保”范围,按区政 府讨论意见,新征农用地统一按每亩3. 4万元的标准支付其他补助费,不再进行人员 安置。被征地单位商定推荐被征地农民名单,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报所在镇(街 道)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 拟征地范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 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 39号) 相关规定执行。
七、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门区 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
八、 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所有权人 在本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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