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通征告[2019] 224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范围内集体土地约5. 8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东至厂房,西至农田,南至厂房,北至鱼塘,详见征地位置图。
三、 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南通市通州区人 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36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 36 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由各镇园区负责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种植养殖的种类进行补偿。
四、 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通州区相 关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
五、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通市 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石港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 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 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 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 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成果确认表》作为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 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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