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征收土地公告(北辰区征字〔2022〕15号)
征收土地公告
北辰区征字〔2022〕15号
2022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北辰区2022年第十三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2〕86号)批准征收土地1.22099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和谐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至信路(规划津永公路—济永道)道路工程;
3.土地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至:现状空地;南至:济永道;
西至:现状空地;北至:规划津永公路。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北仓镇屈店村集体土地1.22099公顷(合18.3148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园地 | 0.54220 | 8.13300 |
村庄 | 0.67879 | 10.18185 |
合计 | 1.22099 | 18.3148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43.0万元/公顷(16.2万元/亩),计296.70057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形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7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西青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2〕97号)批准征收土地41.97049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赛达新兴产业园赛达九纬路以南收储地块;
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大芦北口村;
南:赛达十纬路、赛达十一纬路;
西:大芦北口村、赛达二经路;
北:赛达九纬路、大芦北口村;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大寺镇大芦北口村集体土地41.97049公顷(629.5573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4.60022 | 69.0033 |
园地 | 0.21220 | 3.183 |
林地 | 0.68742 | 10.3113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5.89962 | 88.4943 |
建设用地 | 28.51076 | 427.6614 |
未利用地 | 2.06027 | 30.90405 |
合计 | 41.97049 | 629.55735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20.5万元/公顷,计9254.49304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50人,劳动力113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六、在征地过程中,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7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西青区2022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2〕92号)批准征收土地1.70544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发展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瑞达路(瑞康路-赛达大道)工程(中心城区范围外);
3、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杨伍庄村;
南:瑞康路;
西:杨伍庄村、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北:津晋高速公路;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张家窝镇杨伍庄村集体土地1.70544公顷(合25.58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24199 | 3.62985 |
园地 | 1.25722 | 18.8583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0.20623 | 3.09345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1.70544 | 25.5816 |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20.5万元/公顷,计376.04952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61人,劳动力25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六、在征地过程中,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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