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公告〔2022〕3号
—、征收范围
地块 序号 | 征收范围(四至) | 被征收单位 |
1 | 东至厂房,南至台南路,西至 北千步泾,北至台中路 |
沙溪镇岳镇村阔洋组、高新区娄 东街道(现陆渡街道)岳南村村 集体、小河川组 |
二、土地现状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月 | 冃地 含耕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1 | 沙溪镇岳镇村阔洋组、高新区 娄东街道(现陆渡街道)岳南 村村集体、小河川组 | 9.7523 | 9.2795 | 0 | 0 |
合计 | 9.7523 | 9.2795 | 0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拟征收的地块1拟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属于在国土空间规 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标准,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2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太政发〔2020〕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我市为全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类地区,执行的最低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 64000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其中高新 区、城厢镇为区片I ,综合地价为每亩65000元,沙溪镇、浏河 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为区片II,综合地价为每亩64000 元。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区片I和区片II分别为每 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I和区片II 均为每人32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 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 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太 政规〔20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6 万元。
(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苏住建房 〔2011〕9号文件、苏住建房〔2015〕6号、7号文件执行。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 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 费、补偿费等。
五、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 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 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 段。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 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补助费 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按人社部门所规定的最新标 准执行.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 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六、 有关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张贴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退应于公告结束后 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96号;联系 人:陈欢、王饪 )。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 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 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 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太仓市人 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太仓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 事项另行通知。
4、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被征地所在地的自然 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 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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