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2〕15号)批复,同意征收覃塘区覃塘街道谷罗村、回龙村、覃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居)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8.5015公顷(折合127.523亩),其中农用地8.2072公顷(水田0.8259公顷、旱地6.9903公顷、其他林地0.0568公顷、农村道路0.3342公顷),建设用地0.294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528公顷、农村宅基地0.1415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谷罗村、回龙村、覃塘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面积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谷罗村、回龙村、覃塘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住宅用地 | ||||||||
水田 | 旱地 | 其他林地 | 农村道路 | 城镇住宅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
覃塘区 | 覃塘街道 | 谷罗村 | 第8村民小组 | 集体 | 0.0203 | - | 0.0133 | - | 0.007 | - | - |
第12村民小组 | 集体 | 0.144 | - | - | - | - | 0.1418 | 0.0022 | |||
第13村民小组 | 集体 | 1.0738 | - | 1.0233 | 0.0394 | 0.0111 | - | - | |||
回龙村 | 村民委员会 | 集体 | 0.3642 | - | 0.0307 | 0.0174 | 0.3161 | - | - |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 | 0.05 | - | 0.05 | - | - | - | - | |||
第2村民小组 | 集体 | 0.05 | - | 0.05 | - | - | - | - | |||
第5村民小组 | 集体 | 0.9548 | - | 0.9548 | - | - | - | - | |||
第7村民小组 | 集体 | 0.7398 | - | 0.7398 | - | - | - | - | |||
第8村民小组 | 集体 | 1.276 | - | 1.276 | - | - | - | - | |||
第9村民小组 | 集体 | 2.5746 | - | 2.4353 | - | - | - | 0.1393 | |||
第10村民小组 | 集体 | 0.4171 | - | 0.4171 | - | - | - | - | |||
覃塘社区 | 第19居民小组 | 集体 | 0.8369 | 0.8259 | - | - | - | 0.011 | - | ||
合计 | 8.5015 | 0.8259 | 6.9903 | 0.0568 | 0.3342 | 0.1528 | 0.1415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0.8259 | 79.7100 |
旱地 | 6.9903 | 79.7100 |
其他林地 | 0.0568 | 79.7100 |
农村道路 | 0.3342 | 79.7100 |
城镇住宅用地 | 0.1528 | 79.7100 |
农村宅基地 | 0.1415 | 79.7100 |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何雪梅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贵政通〔2022〕42号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2〕17号)批复,同意征收覃塘区大岭乡龙马村民委员会、石卡镇鹤心村、万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3837公顷(折合95.756亩),均为裸地。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龙马村、石卡镇鹤心村、万塘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1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龙马村、石卡镇鹤心村、万塘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土地性质 | 总面积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裸地 | |||||||
覃塘区 | 大岭乡 | 龙马村 | 村民委员会 | 集体 | 2.1818 | 2.1818 | 2.1818 | 2.1818 |
石卡镇 | 鹤心村 | 村民委员会 | 集体 | 0.4298 | 0.4298 | 0.4298 | 0.4298 | |
万塘村 | 村民委员会 | 集体 | 3.7721 | 3.7721 | 3.7721 | 3.7721 | ||
合计 | 6.3837 | 6.3837 | 6.3837 | 6.3837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公顷) |
裸地 | 6.3837 | 31.4940~33.3420 |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何雪梅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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