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2〕2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20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35号)〕,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经济联合社,三凤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324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花府征〔2022〕2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20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空港经济区起步区拆迁安置区(花东安置区))。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以北、桑梓南路以西(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1.8599公顷,其中,农用地11.8599公顷(园地2.5411公顷、林地9.3188公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岗村集体土地总面积6.0769公顷,其中,农用地4.8808公顷(耕地0.1283公顷、园地2.1829公顷、林地2.20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629公顷)、建设用地1.1961公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凤村集体土地总面积2.1109公顷,其中,农用地1.8015公顷(耕地0.0540公顷、园地1.3733公顷、林地0.1320公顷、其他农用地0.2422公顷),建设用地0.3094公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凤岗村(共有)集体土地总面积0.6675公顷,其中,农用地0.6675公顷(园地0.0338公顷、林地0.6337公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高溪村、三凤村(共有)集体土地总面积1.6089公顷,其中,农用地1.6077公顷(耕地0.1346公顷、园地0.2322公顷、林地0.5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7057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2年4月13日。
(二)实施安排:请花东镇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经济联合社,三凤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 7月22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3号花东镇人民政府)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20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3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 乡(镇) | 花东镇 | |||||
社(村) | 凤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凤岗经济联合社,凤岗村凤岗经济联合社、 九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共有),高溪村 第一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三凤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九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九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九湖村 第四经济合作社,三凤村第六经济合作社 | ||||||
权属单位 状况 |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类 | 面 积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
耕 地 | 水田 | 0 | 195 | 97.5 | 97.5 | ||
水浇地 | 0.3169 | 195 | 97.5 | 97.5 | |||
旱 地 | 0 | 195 | 97.5 | 97.5 | |||
林地 | 12.8264 | 195 | 97.5 | 97.5 | |||
园地 | 6.3633 | 195 | 97.5 | 97.5 | |||
养殖水面 | 0.8628 | 195 | 97.5 | 97.5 |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4480 | 195 | 97.5 | 97.5 | |||
建设用地 | 1.5067 | 195 | 195 | ||||
未利用地 | 0 | 195 | 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