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温鹿土征公(2022)015号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浙土字(3303)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2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一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板桥村剩余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至详见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改的编号2021-098号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七都街道板桥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2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2022年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4 万元/亩,合计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9.7万元,具体为:
地类 | 面 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建设用地 | 3.3 | 一类片区 | 9 | 29.7 |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3万元/亩,合计0.99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0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0人。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公告 温鹿土征公(2022)014号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浙土字(3303)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2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一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05-C-35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至详见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改的编号2021-099号征地勘测定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