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集美北片区市政道路一期海沧段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厦海政征〔202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2〕11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集体土地2649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集美北片区市政道路一期海沧段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2〕11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土 地 用 途 | | | 单 位 |
| | | | |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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