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房票发放、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1〕19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针对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的审计工作;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购房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类对接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房票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第七条 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
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评估价值。
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70%。
第八条 房票限定在奉化全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不包括存量房。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第九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