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佛(顺)征告〔2022〕63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顺德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勒流街道新城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作为勒流街道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勒流街道新城社区范围内,涉及联结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一小组)使用的国有土地11.1354公顷(折合167.031亩)、联结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小组)使用的国有土地15.1406公顷(折合227.109亩)、联结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小组)使用的国有土地13.7426公顷(折合206.139亩),合计40.0186公顷(折合600.279亩,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8.8035公顷,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0.9830公顷、未利用地0.2321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勒流街道城镇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
(一)征收(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不分地类统一按22.5万元/亩实施补偿(含7.9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补偿的项目,参考评估价核实补偿金额后按谁承包谁受偿的原则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村改项目的拟征收(收回)范围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的通知》(顺村改办〔2018〕1号)、《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的通知》(顺村改办〔2018〕8号)和《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顺村改办〔2020〕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非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厂房搬迁补偿的,可根据我区清场收地补偿(清退)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市、区有关规定,按18000元/亩标准计提社会保障费为10805022元,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此外,在筹集和计提征收(收回)土地社保费基础上,发放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补贴,每亩33014.35元,共19817821元,分30年逐年发放。
(五)留用地安置。根据佛山市留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再实施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指标90.042亩,留用地指标按100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