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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4:51:20 阅读:494次

潍坊市最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2 涉及9个村!最新工业用地征收耕地 园地赔偿金标准出炉

坊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坊征预公告〔202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坊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潍安路以西、双羊街以南;面积40.9627公顷,其中:农用地40.7600公顷(耕地7.1422公顷、园地15.9848公顷、林地15.2985公顷、农村道路1.3159公顷、坑塘水面0.1048公顷、设施农用地0.9138公顷),建设用地0.202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辛冬一村、辛冬二村、辛冬三村。

地块2范围:凤翔街以南、坊泰路以西;面积8.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8.1781公顷(耕地3.1244公顷、园地5.0537公顷),未利用地0.363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河南头村、南范家村,坊安街道南店村。

地块3范围:潍州路以东、荣潍高速以南;面积8.4475公顷,其中:农用地7.7701公顷(耕地1.3548公顷、林地0.4647公顷、园地5.0119公顷、坑塘水面0.4409公顷、沟渠0.0009公顷、设施农用地0.4969公顷),未利用地0.677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城街道徐家大路村。

地块4范围:潍州路以东、荣潍高速以南;面积3.2876公顷,其中:农用地2.9481公顷(耕地0.8876公顷、林地0.0022公顷、园地1.3133公顷、坑塘水面0.4943公顷、设施农用地0.2507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339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城街道徐家大路村。

地块5范围:潍安路以东、南外环以北;面积11.7227公顷,其中:农用地11.2433公顷(耕地6.4550公顷、园地1.6986公顷、林地1.5652公顷、农村道路0.5098公顷、设施农用地1.0147公顷),建设用地0.47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安街道沙埠村、王家石埠村、张家石埠村。

地块6范围:潍安路以西、东王松二村以东;面积1.7243公顷,其中:农用地1.7243公顷(耕地0.7765公顷、林地0.0950公顷、园地0.852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安街道东王松一村、东王松二村。

地块7范围:潍胶路以北、鼎梁公司以东;面积20.4809公顷,其中:农用地7.1113公顷(耕地6.8425公顷、农村道路0.2463公顷、沟渠0.0225公顷),建设用地9.1941公顷,未利用地4.175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西河下村、东河下村、中河下村、坊安街道葫芦埠于家村。

地块8范围:潍安路以西、崇文街以南;面积1.2566公顷,其中:农用地1.2566公顷(耕地0.8961公顷、林地0.360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河南头村。

地块9范围:凤凰街以南、龙山路以东;面积0.089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东白羊埠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食品加工,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搬迁安置,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9拟用搬迁安置,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坊子区2022年土地征收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24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凤凰街道、坊城街道、坊安街道和九龙街道拟于2022年6月17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I、II、III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11.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坊子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坊子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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